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更好地適應國家簡政放權要求,切實加強本區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煙草制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本行政區域實際,制訂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所稱合理布局,是指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對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空間分布、業態標準以及經營場所條件等事項予以規范和明確。

第三條 本規劃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業務的場所,其銷售對象應為煙草制品的具體消費者。

第四條 本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審批和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依法實施后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依法依規原則

堅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確保公開、公平、公正。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辦程序向社會公布,其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的監督,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平等權利。

第六條 便民服務原則

制定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是以保障社會穩定、堅持便民服務、承擔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為指引,既方便消費者購買、滿足消費者需要,又避免過度競爭、維護市場秩序作為布局考量的關鍵因素,綜合考慮社會特殊群體幫扶、未成年人保護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學調整布局標準,樹立責任煙草的良好形象。

第七條 受理在先原則

對在有數量限制區域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在有多人申請的情況下,要嚴格按照合理布局標準的規定,根據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八條 尊重歷史原則

對現已持有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主體、經營地址、經營業態等均未發生改變的,應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正常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屬于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情形的,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予延續。

第三章 設定條件

第九條 申請主體資格條件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以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為準,須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為準。

2.申請人的基礎條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以營業執照登記信息為準,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以營業執照的相關信息為準。

第十條 經營場所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且與住所相獨立。建筑物原則上應為磚木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且面向公眾經營,消費者無需經過經營者的生活區域即可進店購買;

2.經營場所應有準確的門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申請人應在當地煙草專賣局進行實地核查時出具房屋權屬證明(自有房屋須出具房產權屬證明;租用場所經營的須出具租用期限的有效證明,且申請辦證日期至租賃期屆滿至少應在1年以上)。

第十一條 設定標準

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劃以街道、鄉鎮、村、小區等作為最小市場單元。主要采取零售點間距標準設定;農村行政村、自然村以人口數量、間距標準設定;城區街道、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區域劃分若干個區域單元網格、每個單元網格都有明確的地理邊界劃分,每個單元網格內零售點的布局均采取間距設定,申請人遵循申請時間先后順序在滿足辦理條件的基礎上準入辦理。具體設定如下:

1.單元網格劃分范圍

以城、村網格化片區為標準

2.街(各功能區域設定標準

1)城街(路)零售點之間的距離應不少于50米。

2)城鄉結合區零售點以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城鄉結合部區域(以南七里村、親和、云中鎮),同方向(指同側)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0米,不同方向之間可行間距不少于50米。

3繁華商業區和商業步行街零售點以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商業中心區域(以仁人北路、懷安西街、仁愛北路、懷善西街)等街、道、路、巷為主,新設零售點與原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0米。

4)城市住宅小區。根據小區房屋建筑規模設置零售點數量,住戶在300戶以內且不低于200戶可設置1個零售點。住戶每增加3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且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50米。住宅小區外圍臨街房按街、道、路、巷煙草制品零售點的間隔距離執行,且與小區內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50米。

5)大專院校、工礦企業、駕校訓練場等相對封閉以滿足本區域內人群消費的區域,根據區域內相對固定服務人群數量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人數達100-300人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以300人為基數,每增加2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在以上區域設立零售點的,申請人應事先協調門衛、安保等環節,確保煙草執法人員的后續監督檢查工作能夠正常開展。

6)汽車站、客運中心、火車候車室等,若面向外部經營,按所在位置所屬區域路段標準執行;若面向內部經營,客流達1000人次/天的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客流每增加1000人次/天,可增設1個零售點。每個高速公路服務區只設置1個零售點。在以上區域設立零售點的,申請人應事先協調門衛、安保等環節,確保煙草執法人員的后續監督檢查工作能夠正常開展。

7)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綜合性集貿市場從嚴控制零售點,根據該區域內固定商鋪數量100戶以內設置卷煙零售點1戶,每增加100個商鋪可增設1個零售點新增零售點與原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0米。市場外圍臨街商鋪按街道零售點的間距標準執行。

8)農村行政村、自然村,常駐人口300人以內且不低于150人可設置1個零售點,在此基礎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零售點之間的距離應不少于50米;行政村在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鎮村公路兩側仍按所在村村民戶數設置零售點,零售點之間的距離應不少于50米。

9)大型超市營業面積在5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場、賓館、飯店、娛樂場所、購物中心營業面積在1000平米以上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且僅限設置1個零售點。

10)部隊、看守所、戒毒所等持證內供不對外營業的特殊場所,可設置1個零售點。

11對于季節性市場、新增商圈等造成人流突漲、卷煙消費需求旺盛、原網格經營戶已不滿足需求的情況,可適當增設網格,動態調整。

第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辦證條件可適當放寬。

1.因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企業類型改變的,企業內部轉制改變經營主體的,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改變經營主體的,繼承改變經營主體的,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等原因改變經營主體的,以上情形在原址上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2.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為涉及房屋拆遷、道路擴建整修、房屋征收,造成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歇業或變更后另選新址,重新申領或變更許可證的,但不少于25米,且只能享受一次照顧政策;

3.中小學、幼兒園內部及所有學生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50米內的持證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動歇業后另選新址的,但不少于25米;

4.持當地民政、部隊等部門有效證明的傷殘軍人、烈屬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提供相關證件審查情況屬實,僅限申辦一證,持證人必須為本人

5.對持有一至三級殘疾證(精神、智力殘疾證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的除外)的申請人,在提交資料受理部門審核通過后,不受合理容量的限制。持有四級殘疾證(精神、智力殘疾證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的除外)的申請人,可適當放寬距離限制,但與最近零售點不少于25米;

6.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實施意見》和山西省商務廳等13部門《關于促進品牌連鎖便利店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品牌連鎖便利店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間距限制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1.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3)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4)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3年的;

5)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3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1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8)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2.經營場所方面

1)流動攤點(車、棚)、電話廳、報刊廳、活動板房、樓道隔斷以及其他臨時建筑物等

2)城鎮住宅小區內利用居民住宅經營卷煙的。比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樓陽臺、地下室,樓梯間、儲藏室、車庫等。

3)農村區域持證戶消費者需先進入院落或生活區域,才能到達經營場所的。

4)選址在違章建筑、待拆遷建筑、有產權糾紛的建筑以及城市規劃和管理中不允許經營商品的區域。

5)商鋪單獨在樓上的經營場所。

6)經營場所不具備商品售賣條件的。

3.安全因素方面

1)涉及經營化工、農藥、油漆、煙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易揮發類物質,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2)經營場所地處化工、爆炸物品倉庫等重點防火單位或安全區域范圍內的;

3)主要經營調料調味品、生熟肉類屠宰加工、魚類海鮮等揮發有特殊氣味的,容易造成卷煙串味污染的,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

4)森林保護區、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國家明令禁帶火種的區域內;

5)人員密集、相對封閉的公共場所如網咖、娛樂場所、影劇院等,但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許可證的加油站(點)、加氣站(點)的便利店除外

4.經營模式方面

1)采取自動售貨機,電玩游戲機銷售卷煙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卷煙的

3)通過游戲、抽獎等方式開展以卷煙為獎品的游戲活動的。

5.經營業態方面

專營建筑裝潢、五金交電、日雜、美容美發、化妝洗滌、藥品及醫藥機械、文化體育、學生用品、家電家具、床上用品、足療保健、彩票銷售、通信器材、煙花爆竹、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服裝制售、房屋中介、寄賣典當、祭祀用品、汽車銷售、運輸信息、寵物店、漁具店、旅行社、照相館等專業性較強、非主營食品且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

6.特殊區域

1)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以及進出通道口中心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50米以內不得設立零售點;在本規劃實施之后,距離學校、幼兒園50米(含)以內的原持證戶到期后不予延續。

2)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內;

3)黨政機關內部;

4)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構建的違規建筑場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5)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6)經營母嬰產品、文具、玩具、兒童樂園、托幼機構(含幼兒園)、少年宮、圖書館(室)、科技館(室)、美術館(室)等主營未成年產品和服務的區域;

7)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卷煙經營相關規劃的。

7.其他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以及當地煙草專賣局依照規定不能設定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8.特殊事項

1)以“連鎖便利店”為由申請減免距離標準限制的,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實施意見》要求,需持有商務部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和“品牌連鎖總部的授權書”,經本局審核,方可納入“連鎖便利店”范圍。

2)業態類型基于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原持證戶,在申請延續時,涉及重大安全隱患和保護未成年人相關要求不適宜繼續經營的,原則上不予延續。

3)到期未延續需重新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按本合理布局規劃設定條件執行。因辦證系統故障、客觀原因等因素導致未按期延續的,在原經營地址與原持證人均未發生改變的情況下,重新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不受設定間距、數量限制

4)電子煙零售點的設置按照山西省煙草專賣局關于電子煙零售點布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 個體工商戶、法人或其他組織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地址未發生空間位移的,因政府統一調整道路名稱、門牌號發生變化的,可以直接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 本《規劃》中規定的間距為步行可通行距離,遵循下列規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有關行人道路通行的規定;新申請零售點與中小學、幼兒園的間距為新申請零售點出入口中心點與中小學、幼兒園供師生日常出入使用的通道口中心點之間距離(包括正門、邊門、側門、后門等新申請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的間距為雙方經營場所出入口中心點之間的距離各類臨時開辟的通道或者零售點之間存在的隔離帶、防護欄、雙實線等不視為可通行距離。

第十 本《規劃》中居民住宅區、行政村、自然村的戶數參考物業管理部門、村委會等單位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計算。

第十 本《規劃》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場、娛樂服務等煙草零售業態的界定,嚴格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執行。

十八 本《規劃》中的“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中學、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辦學許可證的單位,不包括早教機構、輔導機構等場所。

十九 申請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內所標注的地址或門牌與實際地址不符的,以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地勘查的結果為準。

第二十條?本《規劃》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過”等,如無特殊說明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本《規劃》由懷仁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本《規劃》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懷仁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2023428日修訂版)自動廢止。本《規劃》實施期間,根據懷仁市經濟發展狀況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調整的,以補充規劃的形式經法定程序后予以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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